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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前言
本契约以甲方完成注册成为本游戏会员时起,至契约终止时止,为有效期间。
为保障会员(以下简称『甲方』)使用心动平台(以下简称『乙方』)所提供之线上游戏服务(以下简称『本游戏』)之相关权益,详细阅读以下契约条款约定。甲方了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键,推定甲方已经详细审阅并了解本契约书的所有条款达三日以上,并愿意遵守本契约书与本游戏相关之游戏管理规章、规则。甲乙双方关于本服务之权利义务,悉依本契约为依据。 另外,因本契约条款之相关内容可能因法令之变更而随时变更,乙方将不定期于游戏官方网站公布变更之相关条款内容,关于本合约条款之变更,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为保障甲方之应有权益,敬请定期查阅!
第一条
心动平台台湾地区皆授权由龙成网路有限公司代理(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郭天贵,
联络电话:(02) 2979-2366、客服电子邮件sc@txwy.tw,
网址:http://www.txwy.tw/
地址:新北市三重区正义南路107号2楼,统一编号:54011047。
第二条、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之申请
2.1 乙方特此提醒甲方:如果甲方是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中华民国民法规定『年满二十岁为成年』),甲方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监护人)之允许,始得注册成为本游戏之会员;若甲方为未满七岁者(中华民国民法规定『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则须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为注册申请。甲方对本契约之同意,推定甲方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符合前述民法所定行为能力之要件。
2.2 为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并保障其相关权益,甲方了解各别款游戏均应依「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之分类标准标示分级。乙方已于本游戏网站标示分级类别,甲方一旦按下「我同意」之按键,推定甲方已符合相关法令对使用本级别之服务的年龄要求。
第三条、契约之内容
以下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相同之效力:
3.1 乙方有关本服务之广告或宣传内容。
3.2 费率表及游戏管理规则、规章。
前项契约内容相互间有冲突者,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第四条、服务范围
本契约书所提供之服务包含游戏、休闲、社群等各项服务,系由乙方提供网路伺服器,供甲方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登入进行本游戏。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网际网路接取服务业者申请接取网际网路之服务,及提供上网所需之各项硬体设备。以及负担「网际网路连线费用」、「电话费用」等之电信相关费用
第五条、名词定义
本契约之名词定义如下:
线上游戏:系指甲方以其电脑设备、家用游戏机、掌上游戏机、行动装置等透过网际网路连线,经由乙方所架设之网站平台旗下各游戏或本服务程式,使甲方得与不特定之多数人同时连线,进行游戏之软体。
游戏网站:系指由乙方为提供本游戏服务所建置之网站。
游戏历程:系指甲方进行本游戏时,乙方电脑系统于保存期限内得提供之电磁记录。
游戏点数;系指甲方依照乙方所定之付费方式,所兑换并储存于甲方于乙方游戏网站开设之会员帐户之点数(即平台币),甲方得再以点数使用本服务兑换为各游戏之内部点数(游戏币或其他游戏内点数)或电磁纪录(即虚宝或其他虚拟服务)。关于本合约计费标准之变更,依第七条规定处理。
储值点数:系指甲方依照乙方所定之付费方式,所兑换并储存于乙方游戏之内部点数(游戏币之名称依乙方于储值中心及各游戏官网公告为准)。
外挂程式:系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响或改变乙方线上游戏之数值、运作、营运、进行方式为目的之程式,包括一切非人为操作可达成之结果。
游戏套件:系乙方提供具备主、副程式,且能完整执行线上游戏功能之软体。
免费游戏:指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提供甲方使用之游戏服务。在甲方未支付乙方任何游戏费用前,乙方将无须负担下述任何违约之责任。
游戏管理员(简称GM):由乙方所聘雇,担任维护本服务进行之顺畅、公平与提供本服务操作问题解答或其他客户服务相关事项之人员。
必要成本:系指乙方为履行本契约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给付予第三人之费用。
第六条、特种买卖消费者之特殊契约解除权规定
甲方得于开始游戏后七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约,甲方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解除契约后,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储值向乙方请求退费。
甲方为前项契约之解除后,乙方得为回复原状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甲方之游戏角色、帐号、虚拟物件等。
第七条、计费标准之变更及其通知相关规定
本服务之各项费用及收费标准公布于各游戏网页。
费率调整时,乙方应于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游戏网站、游戏进行中及游戏登入页面公告;若甲方于注册帐号时已登录认证电子邮件者,以电子邮件通知甲方。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于旧费率时,甲方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于游戏网站中登录之储值应依旧费率计收。
采计时制者,每次计价单位为一小时
第八条、本游戏应载明之资讯
乙方应于游戏网站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一、依电脑软体分级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及禁止或适合使用之年龄层。
二、进行本游戏之最低软硬体需求。
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之退费权利。
四、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资讯。
第九条、游戏套件与软体之退费
甲方得于购买本游戏套件后七日内,向乙方或为乙方经销游戏套件之业者,请求全额退费。
甲方就前项契约之解除,需负回复原状之义务。乙方有权删除甲方之游戏角色、帐号、虚拟物件等。
第十条、契约之生效
甲方于契约审阅期过后初次注册帐号,进入显示本契约条款之网页,并按「我同意」之选项后,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约条款之规定。本契约若任何一条无效,不影响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一条、帐号与密码之使用
甲方于乙方游戏网站或游戏申请会员注册程序中,应自行设定一组帐号及密码;该组帐号一经设定即不得变更,且仅供甲方专属使用。若甲方转让、约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帐号或电磁纪录予第三人,因此而产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本公司将不负协调、处理责任。
前项之密码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乙方人员(含客服人员、游戏管理员)绝不会主动询问甲方之密码。甲方就本条之帐号及密码之保管应负全责,若甲方转让、约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帐号或电磁纪录予第三人,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因此而产生纠纷者,由甲方自行负责,本公司将不负协调、处理责任。
乙方应于契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保留甲方之帐号与电磁纪录。契约非因可归责甲方之事由而终止者,甲方于该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原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前项期限届满时,甲方仍未办理续用,乙方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帐号与密码之非法使用通知与处理
任一方发现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帐号,或有使用安全遭异常破坏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乙方接获甲方通知,经甲方确认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限,并经甲方完成密码变更申请程序后由乙方本人进行密码变更。前项情形,乙方应返还甲方前述期间已扣除之储值,或为相当补偿,但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所致者(如第十二条之帐号与密码保管责任),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电磁纪录被不当移转时之处理方式
甲方如发现帐号、密码被非法使用,且游戏电磁纪录遭不当移转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查证,经乙方查证甲方之个人身份无误后,应立即暂时冻结该组帐号,并暂时限制相关线上游戏使用人就本服务之使用权利。
乙方应于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持有前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乙方应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不能回复时可采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相关线上游戏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甲方不使用,乙方得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甲方。
持有第一项电磁纪录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项之处理,乙方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乙方依第一项规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线上游戏使用 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游戏历程之保存与查询及费用
乙方应保存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纪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天(自游戏历程申请日【含当日】往回追溯计算),以供甲方查询。逾三十天者,乙方不负保存之责任亦无法受理甲方之查询申请。
甲方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至乙方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且须提出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为新台币贰佰元,由甲方负担。
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光碟或USB随身硬碟等储存媒介或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第十五条、电磁记录
本游戏之所有电磁纪录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应于保存期限内,维持甲方相关电磁纪录之完整。
甲方对于前项电磁记录有支配之权利。
第十六条、连线品质
甲方使用电信事业之电信机线设备,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而造成损害时,乙方将不负赔偿责任。
乙方各项系统设备因预先计画所需之系统维护停机,应于停机日七日内于游戏网站中公告,且于甲方登入时通知,并于游戏进行中发布停机讯息。
乙方应确保其系统设备,无发生错误、画面暂停、迟滞、中断或不能进行连线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务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扣除之储值或以免收相当之游戏费用或递延甲方得进行游戏之时间处理。
第十七条、系统安全、程式漏洞
乙方应依本契约之约定提供本服务时,应妥善维护其自身电脑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乙方电脑系统或电磁记录受到破坏,或电脑系统运作异常时,乙方应于采取合理之措施后尽速予以回复。
甲方因前述二项约定,致受有损害时,乙方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赔偿责任。
乙方电脑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于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因游戏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游戏管理规则
为规范游戏进行之方式,乙方应订立合理公平之游戏管理规则,甲方应遵守乙方公告之游戏管理规则、中华民国相关法规及一切国际网际网路之规定与惯例,并对其透过本服务传输之一切内容负责。
甲方同意并保证不得于本服务中公布、散布、传送任何具辱骂、毁谤、不实、威胁、不雅、猥亵、不法、攻击性文章或图片或侵害他人相关权益、权利、智慧财产权之言论或资讯。
游戏管理规则之变更应依第二十一条之程序为之。
游戏管理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
一、抵触本契约之规定。
二、剥夺或限制甲方之契约合法权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条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理
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甲方于本游戏中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乙方得依游戏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剥夺或限制甲方之游戏使用权利,乙方应于游戏网站或游戏进行中公告或以线上私讯或线上信件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甲方经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后再次违反者,乙方得依游戏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加重限制甲方之游戏使用权利,以维护全体游戏会员之权益。 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停止甲方进行游戏之权利,每次不得超过七日。
除构成第二十二条等契约终止事由外,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对甲方所为之处置,不得影响甲方依本契约应享之权利。
第二十条、申诉权利
甲方不满意乙方提供之连线品质、游戏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品质或对乙方依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于事件发生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乙方之客户服务中心或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乙方应于接获申诉后,应于十五日内回覆处理结果。 乙方应于游戏网站或游戏管理规则或服务契约中明订24小时申诉服务资讯与电子邮件位址。
第二十一条、契约之变更
乙方修改本契约之任一内容时,应于游戏网站首页及游戏之登入页面公告之,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乙方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其契约之变更无效。
甲方于第一项修改公告后十五日内:
一、甲方未为反对之表示或继续使用服务者,推定甲方接受乙方契约变更之内容。
二、甲方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甲方对乙方终止本契约之通知。
甲方应确保留存于乙方之送达地址或电子邮件之正确,若有变更,甲方应依第十一条,立即主动更正之。如本契约书之变更,涉及甲方权益之重大异动或影响时,乙方应以甲方留存于乙方之联络地址或电子邮件发出通知;通知发出后,推定已合法送达。
第二十二条、契约之终止及退费
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时,按甲方未使用之点数(需扣除赠送之点数)金额扣除35%(乙方必要成本)必要成本后,应于三十日内以现金、信用卡、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将甲方未使用之储值点数或游戏点数之残值予以退还。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于通知甲方后,立即终止本契约之一部或全部:
一、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乙方电脑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
二、以利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等非官方提供之游戏套件进行游戏或利用游戏程式漏洞及其他违反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游戏。
三、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与本游戏相关之不法行为。
乙方对前项事实认定错误或无法举证时,乙方应对甲方因终止本契约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人资料
甲方申请使用本游戏,应于会员网站认证可发收信之电子信箱。甲方所登录信箱资料,有错误或已变更时,应立即主动更正之。 关于个人资料之保护,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于法令许可范围内,乙方于必要范围内,得使用甲方之个人资讯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务,包含接收乙方之会员电子报。
除依法律规定或相关主管机关要求外,未经甲方同意时,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换、出租或公开甲方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及其他依法受保护之个人资讯。
于下列情形发生时,乙方得依法公开甲方之个人资讯或游戏历程:
一、因应法令及相关主管机关之要求。
二、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乙方会员或公众人身安全时。
三、与第三人相关之游戏历程,经该第三人向乙方调阅者。
第二十四条、准据法
本契约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本契约条款未记载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事项者,视为已记载。记载主管机关公告不得记载事项者,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所涉及的一切争讼,甲乙双方合意以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前项约定不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 第四三六条之九规定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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